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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

来源:深圳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浏览:51 字体: 发稿时间:2017-03-02
深经贸信息生产字〔201744     
 
各典当企业:

  为加强典当行业事中事后监管,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,促进典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典当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、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)、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》(商流通发〔2012423号)等有关规定,即日起对本市典当企业开展2016年度年审工作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年审范围

  201612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本市典当企业和异地典当企业在深分支机构。

  二、年审主要内容

  (一)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。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、抽逃资金现象,以及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%

  (二)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。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、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。

  (三)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,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。主要核查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,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。

  (四)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。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,是否有超比例放款、超范围经营,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。

  (五)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。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,有无超范围经营。

  (六)当票使用情况。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,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“账外挂账”现象,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,开具的当票、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、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。

  (七)息费收取情况。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,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。

  (八)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。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。

  三、应提交的年审材料

  (一)《2016年度深圳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》(见附件)。

  (二)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的201612月份《典当经营情况报表》、《财务会计报表》。

  (三)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《2016年度典当企业审计报告》,应包括《资产负债表》、《利润表》、《现金流量表》、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》,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《典当企业执行〈企业会计准则〉若干衔接规定》的相关要求。有分支机构的,需包括企业本部、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。

  1.审计报告中“应收票据”、“应收账款”、“应收利息”、“其他资产-其他应收款”、“应付账款”、“其他负债-其他应付款”等附注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往来单位(或个人)、经济内容、发生时间及金额;

  2.审计报告中“发放贷款和垫款”等附注项目要列明其当户、当物类别、发生时间及金额等;

  3.审计报告中“实收资本”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;

  4.审计报告中各资产及负债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年初及年末余额,各损益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本年及上年的发生额;

  5.审计报告要按照规定在附注中披露: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%;对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;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%;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;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10%(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,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100万元);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%等情形。

  (四)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复印件、法人股东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;

  (五)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副本原件;

  上述材料除第(五)项外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,附目录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,于320日前递交至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东厅4-8号窗口。

  2016年度相关财务资料(年度内各月份银行对账单、发票、收据等相关凭证)、业务资料(当票、合同、当物登记凭证等材料)应于320日前备齐,留典当行备查。

  四、典当企业年审等级评定划分

  (一)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;

  (二)有违规行为,但情节较轻,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;

  (三)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,情节较重,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。

  五、年审工作要求

  各典当企业应根据年审要求准备各项材料,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,并按照年审工作时间安排于2017320日向我委提交年审材料。

  特此通知。

  附件:2016年度深圳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

  联系人:叶迅锋,电话:88127447

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

  2017228

     

附件:

2016年度深圳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



原文地址:
http://www.szjmxxw.gov.cn/xxgk/xxgkml/qt/tzgg/201703/t20170301_6021778.htm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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